发展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办法
发展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事业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发展规划”)的管理,规范规划编制行为,保障规划有效实施,切实发挥规划在学校综合改革发展中的战略和导向作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董事会对学校发展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发展规划是对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学校事业发展的总体谋划与战略部署。发展规划周期为5年。
第叁条 学校发展规划体系在功能上分为总体发展规划、专项发展规划、二级学院发展规划,形成以总体发展规划为统领,以其他发展规划为支撑的发展规划体系,加强各规划的相互衔接和协同联动。
第四条 学校发展规划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实事求是,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坚持集思广益,坚持与时俱进、系统推进、多维评价、跟踪问效,引领学校事业全面、协调、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规划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成立发展规划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一)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任发展规划领导小组组长,其他校领导为副组长,成员由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二)发展规划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学校发展规划的制定、实施、评估、调整和考核等工作,指导、参与各专项发展规划和二级学院发展规划管理。
(叁)发展规划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发展规划处,负责规划工作的推进落实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 专项发展规划牵头部门主要对专项发展规划负责,向发展规划领导小组汇报规划编制和执行情况,及时与其他专项发展规划牵头部门沟通交流,指导、参与二级学院规划管理。
第七条 二级学院主要对本学院规划负责,向各专项发展规划牵头部门和发展规划领导小组汇报规划编制和执行情况,与其他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沟通、交流规划管理情况。
第叁章 规划编制
第八条 发展规划领导小组根据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地方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的部署,发布学校发展规划编制方案,组织成立规划编制起草小组,统筹推进发展规划编制工作。
第九条 学校根据需要,组织成立总体发展规划、专项发展规划、学院发展规划编制起草工作小组,各编制起草工作小组在发展规划领导小组指导下具体负责各类发展规划的编制。发展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代表学校牵头编制总体发展规划;各专项发展规划牵头部门负责编制专项发展规划;各二级学院负责编制本学院发展规划。
第十条 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
(一)各发展规划工作小组起草发展规划文本,广泛开展论证调研,形成发展规划讨论稿上报学校发展规划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形成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
(二)总体发展规划、专项发展规划需面向各部门、各学院、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及校外有关人士、校友代表等广泛征求意见,组织校内外专家开展论证研讨和合理性、科学性审查。学院发展规划需面向院内外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 完善发展规划审议和发布程序。
(一)学校总体发展规划提交学校教代会讨论,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审议、董事会通过后,上报省教育厅。
(二)学校专项发展规划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叁)二级学院发展规划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报学校发展规划领导小组审定。
(四)各发展规划在学校统一部署下发布。
第四章 规划实施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总体发展规划目标任务按年度进行分解下达。专项发展规划、二级学院发展规划参照总体发展规划,以年度为单位,详细分解发展规划关键指标与重点建设任务,报发展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叁条 学校将发展规划年度建设任务纳入学校年度党政工作要点,各部门、各学院将发展规划年度建设任务纳入部门和学院年度工作要点。
第十四条 各规划牵头单位负责对发展规划实施全过程管理。学校总体发展规划的实施与管理由发展规划处牵头负责,专项发展规划的实施由各专项规划牵头部门负责,二级学院发展规划的实施由各二级学院牵头负责。分管校领导负责指导分管领域和联系学院的规划实施与管理。
第十五条 发展规划实施的主要内容:
(一)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所涉及的内容。
(二)学校事业发展规划中未及时动态调整,关系学校建设和发展的政策、制度和措施等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发展规划执行情况实行年度、中期和终期报告制度。
(一)专项发展规划牵头部门向发展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专项发展规划年度执行报告、中期执行报告、终期执行报告。
(二)二级学院根据要求向各专项发展规划牵头部门和发展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规划年度执行报告、中期执行报告、终期执行报告。
(叁)发展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专项发展规划和二级学院发展规划执行情况报告,编制规划年度执行报告、中期执行报告、终期执行报告,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审定,根据需要发布和向省教育厅报告规划执行情况。
第五章 规划动态调整
第十七条 规划实施过程中,存在以下几种情况应及时调整。
(一)发展关键指标已提前完成终期目标的,或年度完成目标超过预期的。
(二)国家和上级部门不再纳入考核范畴或不再推进的工作事项。
(叁)因国际、国内发展形势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导向等因素,影响学校发展的关键指标。
第十八条 学校发展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需要修订,须经过以下程序:
(一)有关单位就需要修订的内容,形成书面意见报送发展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发展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发展规划领导小组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叁)发展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规划领导小组的建议形成意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审定。涉及学校改革发展重大事项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规划检查与评估
第十九条 发展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学校规划的年度检查、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
第二十条 学校总体发展规划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监督与评估。
第二十一条 发展规划评估分为自评阶段和学校评估阶段。
(一)自评阶段。各专项发展规划牵头部门和二级学院,开展自评估、撰写执行情况报告,对目标完成情况、具体落实举措、改进措施等方面作出说明。
(二)学校评估阶段。评估组根据专项发展规划和二级学院提交的自评材料进行评估。
第二十二条 评估维度
(一)产出指标(包括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等)
(二)效益指标(包括学术影响力指标、社会效益指标、满意度指标、经济效益指标等)
(叁)评估组结合定量与定性分析并综合上述评价指标执行完成情况,评估最终执行效果。
第二十叁条 评估组成员组成
(一)专项发展规划的评估组成员,由发展规划领导小组、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工会主席、校内外专家、师生代表等组成。
(二)二级学院规划的评估组成员,由发展规划领导小组、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工会主席、二级学院党政负责人、校内外专家、师生代表等组成。
第七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充分运用评估结果。
(一)学校根据发展规划执行情况,动态调整各单位资源配置。
(二)学校将部门和二级学院规划执行情况评估结果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考核。
第二十五条 学校强化督查问责。
(一)严格执行学校督查督办工作办法相关规定,定期进行发展规划执行情况综合督查督办。督查督办过程发现承办单位工作不及时或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进行通报批评;对推诿、拖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建立问责机制,强化规划刚性约束和执行力,对履职不力,不作为、慢作为,未完成发展规划指标和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未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给学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发展规划实施过程中如遇本办法未涉及事宜,提交发展规划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发展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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